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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历程现状及最具发展潜力十强企业简介

导读:2013年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历程现状及最具发展潜力十强企业简介,以2010年1月为基期,新华经参仕邦人力资源研究院对全国15个城市4个重点行业的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量、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劳务派遣用工聘用量呈现稳定的增长势头,且增长率因城市、行业而有较大差异。全年聘用量相对于2010年有13.64%的增长,但增速有小幅下降。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2011年全年所调查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比2010年1月有增长,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增长情况差别较大。

       中国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务派遣经历了三波浪潮:第一拨发展浪潮是在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为解决国外企业在华建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用工问题,1979年11月,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劳务派遣企业———北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宣告成立,它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诞生。这一阶段的劳务派遣主要是涉外性质的,这一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劳务派遣企业是清一色的“国营”,几乎都是各省市、地区人力资源领域的龙头企业。

       第二波发展浪潮是90年代中后期,中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国企改革造成了大批下岗待业人员,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以北京地区为代表,采用劳务派遣的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这一阶段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也多为当地人力资源领域的龙头企业,后来有些企业进行了私有化。

       第三波发展浪潮是在2007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之后,出于规避新法在劳动合同上的严格规定,许多用人单位纷纷把大量边缘工作人员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很多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员,出现了整体将正式合同工变更为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据有关新闻媒体调查统计,《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年时间内,中国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从2000万增长到2700万,一年增长了35%,如果算上草案公布后的规模,增长超过50%。劳务派遣行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这是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的第三波浪潮。

       中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中国报告网在发布的《中国劳务派遣市场运营格局与未来前景预测报告(2013-2017)》中提到,(1)劳务派遣所涉及的地区情况。总体上看,我国劳务派遣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四川、河北、河南、重庆、安徽、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各地因其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不同,劳务派遣的规模也有所差异。

       (2)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主要行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因其具有用工灵活、人力成本低等优势,被众多行业所接受,现今所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邮政业、电力行业和石油化工业等。在属于第三产业的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分别有高达68.3%、66.7%和60.0%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分别为11.1%、6.4%、17.9%。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比例较高的行业是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分别为36.2%、17.9%和15.3%。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最多,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其次是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占14.0%。中国移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71.2%。机关事业单位也在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80%以上都是劳务派遣工。

       (3)2011年的劳务派遣指数。以2010年1月为基期,新华经参仕邦人力资源研究院对全国15个城市4个重点行业的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量、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劳务派遣用工聘用量呈现稳定的增长势头,且增长率因城市、行业而有较大差异。全年聘用量相对于2010年有13.64%的增长,但增速有小幅下降。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2011年全年所调查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比2010年1月有增长,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增长情况差别较大。从结构数据来看,行业、城市等因素依然是影响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的重要因素。报告指出,2011年1月、6月、10月,我国上述劳动者平均劳动报酬分别为3136.71元,3239.00元,3611.6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上述劳动者平均实际劳动报酬分别为2993.04元、3033.22元和3335.25元。分析得出,劳动者工资上涨增加的购买力,被物价上涨“蚕食”了近一半。

       (4)劳务派遣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截至今日,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这些规定因其界定不明确,存在着实施中的纰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做了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十佳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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