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 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4 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2004 年6 月5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的监管原则,建立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监管体系。
2007 年1 月,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2017 年7 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前后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交相辉映,奠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等优势,扎根农村市场,开拓经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
截至2016 年末,农村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202,680 亿元,总负债为187,513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49%,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2.87%。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农村金融机构,以标杆银行为引领,优化业务治理体系,改进人才队伍建设,其可持续经营和金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凭借体制及在客户市场的优势,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与三农及小微经济天然的联系等优势,扎根农村,开拓经营,努力发挥着新时期服务三农、服务小微的主力军作用,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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