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模式
公司设置采购部专门负责原料及设备的采购。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钛白粉、树脂、炭黑、颜料及各种功能性添加剂。公司原材料采购的基本流程是:PMC部根据销售预测和订单情况分解出各种生产物料的需求,同时考虑研发物料需求,并根据库存情况,填写物料请购单。
采购部根据物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等指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以确定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品管部对来料检验合格后,由仓库验收;财务部按照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审核付款,采购流程图如下:
原材料采取议价方式进行采购,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报价,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目前,公司的境外采购采取一般贸易模式,公司直接与境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办理进口报关并直接向境外供应商付款,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电汇等,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
2、生产模式
公司设置PMC部制订生产计划并管理物料的仓储和调拨,由生产部执行生产计划。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包括色母粒、功能性母粒和复配色粉。
公司的主要产品白色与黑色母粒需求量大,采取规模化、连续式生产方式,设置安全库存,保证快速反应;彩色母粒、功能母粒和复配色粉个性化需求高,采取定制化、小批量生产方式。
生产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国内营销部、国际营销部根据客户需求制订生产通知单,经PMC部审核后制订生产计划单;生产部填写原材料领料单,仓库管理员审核单据后发出原材料,由车间组织生产;品管部对生产过程进行巡检,对产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检;生产结束后,品管部制作产成品检验报告,生产部、仓库管理部门核对产成品信息及数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技术部门对生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两个部门共同进行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持续改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归因分析。基本生产流程如下图所示:
(1)公司销售模式的历史演变情况
公司的主要产品色母粒或复配色粉在下游客户的生产过程中属于生产辅料,添加比例通常为2%-20%。由于色母粒及复配色粉产品存在型号较多、用量较小的特点,公司下游客户除直接使用相应产品的生产型企业外,也存在专门为终端客户提供多品牌、多类别产品选择的专业贸易商。公司对上述不同性质的客户均采取直销、买断式的销售模式,不存在分类别的管理方式或差异化的销售政策。
2007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黄伟汕委托其舅舅张盛楚(香港居民)在香港设立五洲国际,通过五洲国际对数量众多的采购和销售进行归集,公司以与五洲国际签订的合同登记色胶粒进料加工业务,以达到简化手续,缩短进出口时间的目的。五洲国际仅充当名义合同主体及收付款通道的作用,公司实际负责采购和销售的具体业务。
2011年底,公司停止色胶粒进料加工业务后,五洲国际也失去了相应作用,故注销了该公司。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年中国有机高分子材料产业竞争现状调研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除通过五洲国际进行色胶粒进料加工业务外,公司自成立以来现有业务的销售模式均采用直销、买断式销售模式,且未发生变化。
(2)各年度销售模式及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采用直销、买断式的销售模式。公司设有国内营销部和国际营销部分别负责境内销售及境外销售。
①境内销售
公司境内销售主要客户为塑料、塑胶制品等行业的生产型企业,部分客户为贸易商,销售方式均为直销、买断式销售,其风险转移、权利义务的承担均相同。
公司境内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为公司在商品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并已收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依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流程:公司直接与客户联络、洽谈,双方达成一致后下订单,约定供需数量、产品型号、结算方式、交货方式和交货期限等要素,公司根据订单约定进行发货、开票、收款,并提供技术支持。
②境外销售
公司境外销售采取FOB、CIF的贸易方式,境外客户主要为贸易商,采用直销、买断式销售,结算方式主要为电汇和信用证。实际操作中,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以完成报关装船(即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出口收入的确认时点,以出口报关单为确认依据,从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流程:A、采用电汇的收付款方式,公司通常要求客户下达订单后先行支付10%-30%的预付款,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发货并向境外客户要求付款,待客户全额支付货款后向其寄送提单,客户凭提单方能提货;B、采用信用证收款的情况下,公司在发货前已取得信用证,待公司发货并取得全套文件后向银行要求付款。
(3)公司对客户的管理方式情况
公司在日常客户管理中对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由于公司无论与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商,合作时均为直销、买断式销售,其风险转移、权利义务的承担均没有区别,公司也未将向贸易商销售作为一种单独的销售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仅存在直销、买断式销售一种销售模式。公司与贸易商客户及生产型企业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主要条款相一致,公司与贸易商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均无业绩指标要求,也未有通常意义下的经销商、代理商的经销协议、代理协议类似条款约定及其他约束。公司各期前10名客户采购公司产品而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分别为5.30万元、3.91万元、1.62万元和57.65万元,退换货金额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05%、0.04%、0.02%和0.95%,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及比例较低,不存在大额、频繁退换货情形。公司对客户的管理方式包括:①在信用评级与信用额度方面:公司营销部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用评定所需信息资料,财务部审核、确认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公司根据客户采购数量、企业规模、双方合作时间、各年度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等因素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公司分别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收款方式以银行电汇为主,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辅。公司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比较稳定。
②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流程方面:公司营销部与客户签订订单,对于有库存的产品直接通知仓库进行发货,若无库存产品则由PMC部安排生产计划,由生产部进行生产,生产完毕后再由PMC部通知销售部、仓库进行发货,最后由财务部进行收款和开票。公司对内部控制流程中的销售合同签订及审批、销售定价、生产计划、赊销管理、销售发货、销售收款等环节均设置了控制节点,保证销售业务运转有效、顺畅。
③在产品质量检查方面:公司在该批次产品首次出成品之后立即取样进行质量检测,之后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保证所有入库的产成品均为检测合格的产品。
④在产品配送方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国内销售为公司进行产品配送或客户自提方式,国外销售采取FOB和CIF贸易方式。
⑤在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方面:应公司客户要求,公司会为生产商客户、贸易商客户的下游客户,提供设备和产品生产工艺的调整等技术支持服务。公司在客户的信用评价、信用额度及内部控制流程、产品配送、质量检查、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均采用同等标准。公司对贸易商的销售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额外的风险。公司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客户应收款项未发生坏账损失,信用政策稳定、合理。
(4)公司未建立各地区贸易商的选择标准,各贸易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客户均采取直销、买断式销售方式,不存在分类别的管理方式或差异化的销售政策。对于公司而言,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的不同点仅仅是对方的企业性质不同,公司对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商均无法控制其生产经营的情况,双方的合作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双方交易均属于正常购销行为。公司并未有目的性地选择区域性代表进行销售管控,因此也并未建立地区贸易商的选择标准。公司选择与新客户进行合作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客户的采购数量、企业规模、信用状况、持续经营期限等,对公司的全部客户均适用,不因其企业性质而存在双重标准各贸易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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