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后将促进产业升级 经销商或面临洗牌.这意味着,此前未获供应商授权而是从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处进货并进行销售的汽车超市经营者,以及未获得授权直接从海外取得汽车资源进行销售的平行进口车经营者,将彻底告别“灰色地带”,成为《办法》认可的合法汽车经销商。
日前,商务部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办法》的修订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阶段,按照常规的流程,一般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的周期应该是在半年左右。”一直参与《办法》修订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办法》一直备受争议,甚至被认为是导致汽车业垄断以及厂、商关系不断恶化的主要源头之一。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由于经销商以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组织的多次“上书”,《办法》多次传出将被修订的消息,却大部分中途“流产”。直到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之后,《办法》才从实质上被修改。也正是在此之后,商务部多次召集汽车厂家、经销商、汽车组织协会和业界专家召开会议征集修订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当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为最明显也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办法》在名称中去掉了“品牌”二字,不仅如此,原本贯穿《办法》始终的“品牌”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难得一见”,而这一点在细则中则进一步体现。
现行《办法》的第三条定义: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而在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则对此重新定义: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从汽车销售的角度来看,过去《办法》所限定的范围比较窄,是专门针对授权经销商的,而修订后的范围更广泛,经过汽车供应商授权与非授权的经营者均在经销商范围内。而且,原本的《办法》突出强调品牌,规定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修订之后这个‘入口’就打开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不仅可以销售非授权品牌汽车,同时也可以经营多个品牌。但新的《办法》也规定了经销商在销售非授权汽车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提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罗磊分析称。
这意味着,此前未获供应商授权而是从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处进货并进行销售的汽车超市经营者,以及未获得授权直接从海外取得汽车资源进行销售的平行进口车经营者,将彻底告别“灰色地带”,成为《办法》认可的合法汽车经销商。
后续之争
“其实像汽车超市、平行进口车等不在授权体系内的汽车销售形式一直都存在,这是市场法则决定的,禁也禁不了。尤其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制度之后,各大经销商集团也都开始尝试这两种盈利率更高的销售形式,只是修订中的《办法》一直没有发布,这些行为较为低调。但在销售‘入口’放开之后,这些将成为与授权销售平等的销售形式,以后会越来越多地被经销商所采用。”一家北京经销商坦言,这样一来,原本属于汽车厂家的部分利润会转移到经销商层面,但在生存困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经销商也没有更好的选择。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汽车厂家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厂家对修订后的《办法》还在研究学习中,至于“入口”的开放,短期来看的确是对经销商有利,但从长远发展上来看,多品牌经营是否适合还要看经销商自身的情况。
在李金勇看来,汽车超市、平行进口车经销商等肯定会越来越多,这是《办法》修订后的市场反馈之一。而从汽车厂、商关系层面来看,修订之后的《办法》对汽车供应商的约束更多了,包括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等。这些都对经销商有利,也能减少汽车厂、商之间的矛盾,推动二者之间的关系重塑,对汽车产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修订后的《办法》却前瞻性不足。
“前瞻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违章情况的威慑不足,最高罚款仅为3万元;二是退出机制不明确,只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以及被解除授权的情况有所说明,但在未来三五年内,汽车厂家也就是供应商会发生很多兼并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对经销商如何赔偿并没有提及。”李金勇表示。
由此看来,本次修订后的《办法》在发布后仍可能继续受到质疑。
商务部研究院相关人士则认为,汽车产业的整体升级必然会经历供应商的兼并重组以及经销商的洗牌,而充分的市场竞争则是推动升级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汽车产业的升级过程中,《办法》的修订只是其中一步。作为国际化程度较深的产业之一,汽车业目前正在迎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诉求,让市场发挥最大的作用。《办法》修订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重塑汽车厂、商关系,而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汽车销售“入口”的开放将引入更充分而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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